陕西建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SHANXI JINGYI ENGINEERING TESTING TECHNOLOGY CO.LTD

24小时服务热线:18991278030  房屋检测  安全鉴定-建诚工程检测
中国建设工程检测技术领导者
联系我们

陕西京翼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手机:18991278030
· 电话:029-84521799
· 传真:029-84521799
· 邮箱:1300858381@qq.com
·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起航时代广场D座16层

· 邮编:710100


如何识别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发表时间:2017/10/13 00:00:00  浏览次数:1406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随着检测行业的活跃性,检测单位也越来越多,如何选择一家好的检测单位,价格又公道的检测机构,还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挂靠在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太多了的。

如何识别检测单位是否挂靠呢?

其实不难,到单位考察和权威资信证明是最直接的办法了。

如何识别检测单位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呢?

现在这个问题也不难解决,很多单位报告现在都有在网上备案且有编号,虚假的报告根本没有所谓的编号,且难以查证。

多年来,市城乡建委按照“大处着眼、建立体系;小处着手、夯实基础;长期作战、严打顽疾”的工作原则,积极改进监督执法模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当前仍有一些工程参建单位诚信缺失,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严格履职,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管理工作,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和损失。

今年下半年,市城乡建委将继续集中、重点打击这些违法施工行为,争取利用一两年的时间,逐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筑施工违法行为,促进全市工程质量有质的提升。

根据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例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建管处、市建筑监察支队梳理出了常见的十大类违法施工行为及其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十大类违法行为主要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等,这些也对工程质量安全影响较为重大。
今年下半年,市城乡建委还先后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五打六治七落实”专项行动的通告》《南宁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并将继续集中、重点打击这些违法施工行为,争取利用一两年的时间,逐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筑施工违法行为,促进全市工程质量有质的提升。
案例一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014年4月,工程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在对南宁市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试验的三组抗渗试件现场未提供原始记录,其中抗渗仪实验过程6号阀门未开启;同时,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已经出具检测报告,但水泥物理性能检验记录中无流动度测试记录,原始记录无校核人员签名。该公司涉嫌伪造检测数据。
经建筑检查人员调查取证,证明了该公司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伪造检测数据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专家点评:
在建桥梁、道路、房屋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是否达标,检测数据是判断的关键。以房建为例,房屋改建,敲一根梁、拆一面墙会不会导致安全事故,检测数据对建设者的判断至关重要。工程检测机构出具假报告,或者超出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都会影响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给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出现这种行为,有关单位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6.《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二、行政处理:
1.《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南建管〔2013〕9号)第十五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一年内累计两次的,撤销其备案登记或企业信息登记,两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向我委提出申请。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可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档案:
(十三)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如实记录,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3.《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第(三)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审图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坚决把不具备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清出建筑市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刑事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及对其行政处理措施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四点: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六)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检测虚假报告的。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利君V时代B座709   电话:400-029-1009  18991278030
网址:www.jc-q.com 邮箱:admin@jc-q.com
Copyright © 2018,jc-q.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陕西建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陕ICP备170158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