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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的法律意义

发表时间:2017/11/30 00:00:00  浏览次数: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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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检测是个大多数人都不熟悉,甚至没有听过的名词,大多数人也都不知道房屋检测是为了什么。其实房屋检测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中质武汉检测鉴定分中心从法律上来为您解惑。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1)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2)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3)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4)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5)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对于厂房或者其他既有工程经使用多年时,存在以下情况时,需进行厂房安全性检测。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2)用途改变或使用需求增加;
3)使用环境改变;
4)遭受灾害或者事故;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
6)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舒适性或者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
7)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了解结构现状;
8)对可靠性有疑。
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3)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4)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5)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6)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7)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8)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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