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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
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断增多,重大工程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重庆綦江虹桥的垮塌,云南昆禄公路的段毁,南京防洪堤的坍塌,浙江宁波某跨海大桥尚未合拢即主梁断裂,特别是汶川地震后现场勘察的结果,设计、施工前后原材料问题大量暴露出来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同样,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也是屡见不鲜,在辽宁省每年的房地产投诉中,大约有5%的投诉属于房屋质量缺损问题.且有逐年攀升的迹象。而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也是最近几年才出现,鉴定中的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国家标准,对专业性问题做出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依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设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以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如下界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4、工程事故鉴定。当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为了认定责任,需要做事故鉴定。工程事故鉴定并不单纯是技术鉴定,还涉及管理、政策法规等其它方面。依据事故的性质,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外,可能还涉及到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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